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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
一、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三、
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年12月9日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本部85年3月13日台財稅第850129738號函、87年2月10日台財稅第871928177號函及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75584號函。本部97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規定之「托兒所」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