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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05390號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