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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救助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95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3 條條文
第 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