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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7號令
修正發布第 7、26 條條文
第 7
條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第 26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