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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3013003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14 條條文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