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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2960B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