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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人事制度 (人事行政) (一)
作者:黃彥勳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務員人事制度 (人事行政) (一)
壹、人事行政的意義
政府機關為其任務之執行,而對選用人員所進行的選拔、任用、管理等一套制度之總稱。又稱公務員制度或文官制度。
貳、人事行政機構的類型
一、部內制
各行政組織都有屬於自己的人事行政機構,掌理自身人事制度。如德國、法國。
二、部外制
在政府行政系統之外,另設一獨立的人事行政機構,此機構不受任何行政系統的干涉,而能掌理全國的人事行政事宜。如我國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人事行政總處)成立之前的考試院。
三、折衷制
將考試權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至於其它的人事行政業務,仍由行政機關自身掌理。一來可避免機關首長任用私人,二來行政機關的人事監督權也不致削弱。如英國 1855 年的文官委員會。
參、我國中央人事行政機關
我國人事機構類型現屬折衷制,分析如下。
一、考試院
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一) 職掌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掌理: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下級單位
考試院也是我國最高的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為達成上述任務,下設:
1. 考選部
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2. 銓敘部
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審定」事宜。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保障與培訓」事宜,下設「國家文官培訓所」,負責文官訓練業務。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 隸屬行政院,統籌其所屬機關之人事行政事宜。
(二) 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肆、公務人員的定義與範圍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 定義出最廣義之公務員範圍。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一)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二) 定義出最狹義之公務員範圍。
伍、公務人員的考選
一、西方文官制度的演進
【恩寵制】(君主專制) →【贍徇制】(資產階級) →【分贓制】(政黨政治) →【功績制】(常業文官)
(一) 恩寵制
專制時代,官職的獲得多由國王恩賜。
(二) 贍徇制
帶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權責將國家官職作為個人贍恩徇私、私相授受的贈品,依個人的好惡授予。
(三) 分贓制
政黨政治初期,各黨議員倚恃議會權力強迫行政官僚與之勾結,安插同黨任官。造成官員只效忠所屬政黨,而非工作本身。
(四) 功績制
又稱常業文官制,文官錄用與獎懲均依據較客觀的標準 ( 功績 ) 來衡量。
二、考試方式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
政務官
任務:制定政策
任用方式:選舉或提名
適用懲戒: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 ( 職、伍 )
法律保障程度:依政黨進退,無身分保障
事務官
任務:執行政策
任用方式:考試任用
適用懲戒: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 ( 職、伍 ) 金 / 減俸 / 罰款 / 申誡 / 休職 / 降級 / 記過
法律保障程度:依法任用,身分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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