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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土地管理 (四)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土地管理 (四)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一、立法源由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用詞定義
(一) 資源治理機關
係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成立之國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區域之管理機關。
(二) 當地原住民族
係指於資源治理機關治理區域內之鄉(鎮、市)轄區設籍之原住民。
三、劃設公聽會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公聽會。
四、部落會議之同意
(一)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公聽會舉行後三十日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
(二) 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但資源治理區域涵蓋二個以上鄉(鎮、市)其同意需逾過半數鄉(鎮、市)部落會議議決同意。
(三)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規定期間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當地鄉(鎮、市)公所應於三十日內召集之。
(四) 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及議決方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 部落會議議決結果,應於七日內由鄉(鎮、市)公所提報縣(市)政府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 當地原住民族議決為否決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修正計畫書內容,依規定之程序重行辦理公告閱覽、公聽會及部落會議。
(七) 部落會議之議決結果與事實不符,及召集方式、議事程序或議決方式不符合規定,當地原住民族得經由部落會議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撤銷該公告。
五、共同管理機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任務如下:
1. 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草案)及年度執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2. 有關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3. 有關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與溝通事項。
4. 有關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5. 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效檢討。
6. 其他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二) 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資源治理機關,得依上述規定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二、實施範圍
(一) 原住民族地區
1. 三十個山地鄉(原住民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2. 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包括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豐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臺東縣臺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行政院核定「原住民現使用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價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
(三) 依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規定得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
三、申請程序
(一) 得增編之土地
1. 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2. 前項申請增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1) 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2) 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3.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1) 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2) 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3) 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設施。
(4) 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5) 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4. 依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規定得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試題練習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公聽會舉行後幾日內召開部落會議決議?
(A) 40
(B) 30
(C) 20
(D) 10
Ans:B
2.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係指應經下列何者過半數之同意?
(A) 設籍且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之同意
(B) 村里民大會議決
(C)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
(D) 部落會議議決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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