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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行政組織 (二)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行政組織 (二)
3. 董事之消極資格: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A.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B.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C. 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D. 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E.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F.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G. 非本國籍者。
(2) 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3) 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4) 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5)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
A.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B. 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C. 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D. 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E.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F.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4. 董事會掌理事項:
(1) 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2)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3)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
(4) 重要規章之審議。
(5) 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
(6) 重大人事之任免。
(7) 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5. 決議:
(1)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
(2)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3)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但董事會掌理事項中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二) 監事會
1. 常務監察人:
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2. 監察人:
(1) 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2) 遴聘程序:
A.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
B. 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3) 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4)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5)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6) 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7) 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
(8) 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9) 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10) 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1)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3. 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1) 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2) 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4) 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之:
A.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B. 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C. 經合格醫師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D. 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E.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F.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4. 監事會掌理事項:
(1) 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
(2) 決算表冊之審核。
(3) 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4)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三) 其他
1. 執行長:
(1)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2)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
(3) 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2. 副執行長:
(1) 本基金會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2) 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3) 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3.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消極資格
(1) 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2) 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4) 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會解聘之:
A. 處分自有不動產、發射設備,或投資與原住民族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之同意者。
B. 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者。
C. 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D.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者。
七、基金會運作
(一)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三)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2. 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3. 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四) 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五)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由主管機關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六) 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試題練習
1. 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如何辦理?
(A) 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
(B) 應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
(C) 應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行辦理
(D)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辦理
Ans:C
2.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審查會,原住民各族代表於審查會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 1/5
(B) 1/4
(C) 1/3
(D) 1/2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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