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之核定

作者:郭妍

國家機密之核定

鐵路特考

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

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

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

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

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各機關之人員

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三十日內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之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國家機密等級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以及保密期限之核定(自核定日起算)

1.絕對機密    
(1)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2)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不得逾30年

2.極機密    
(1)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2)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3)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4)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5)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不得逾20年

3.機密    

(1)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2)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3)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4)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國防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不得逾10年

4.備註    上述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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