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私有土地面積的最高額與移轉或典權登記

作者:陳仕弘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私有土地面積的最高額與移轉或典權登記

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標準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超額處置

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移轉或典權登記與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

1. 共同辦理登記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 登錄交易實際資訊

(1)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2) 前述之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A.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B.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3) 前述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4) 前述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5)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三民輔考-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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