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七)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七)

事務組織 

(3)最高法院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B.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若干人。
C.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55條)
D.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7條)

5.統計室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B.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主任,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25條第1項)
D.直轄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僅置統計員,均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25條第2項)
E.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7條)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科長,薦任第9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41條)
E.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5條)
(3)最高法院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B.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若干人。
C.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55條)
D.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7條)

6.資訊室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B.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置主任1人;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主任,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D.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E.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操作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F.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26條)
G.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掌理「本署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及執行事項」、「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關於電子設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事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2條)
H.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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