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作者:洪正、陳雲飛

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一)語詞

1.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時,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

2.引用他處條文,其條次係連續者,則用「至」字代替中間條次,例如「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改為「第三條至第五條」。

3.項、款、目之引用準此。條文中「第X條之規定」字樣,刪除「之」字,改為「第X條規定」,項、款、目準此。

(二)標點符號:

1.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2.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

3.「及」字為連接詞時,「及」字上之標點刪除。

4.「其」字為代名詞時,其上用分號「;」。如「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其」字上,須用分號「;」。

外文之引用

公文書內述及外文人名、地名、政府機構、社團組織、或其他專名詞,得逕用外文名稱,不加中文譯名。但若使用中文譯名時,應於該中文譯名首次出現時,於其後以「( )」加注原文;如原文有簡稱,則附於全稱之後。例:

(一)日本通產省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簡稱MITI

(二)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

(三)世界經濟論壇

World Economic Forum,簡稱WEF

(四)世界資訊科技與服務業聯盟

World Congress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rvices Alliance,簡稱WITSA

(五)全球資訊基礎建設論壇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簡稱GIIC

(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APEC

(七)美國管理學會

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AMA

(八)馬紹爾群島共和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九)聯合國

United Nations,簡稱UN

(十)競爭情報產業協會

Society of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Professionals,簡稱S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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