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採購
作者:陳名憲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綠色採購
(一) 基本概念
綠色消費意指「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追求更佳生活品質之同時,降低天然資源與毒性物質之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目的在不 影響後代子孫權益的消費模式」。綠色消費涵蓋食衣住行娛樂等各個層面,而綠色採購是落實綠色消費的最佳工具;採購回收材料製造之物品,優先考量環境面之採購行為,亦即採購之產品對環境及人類健康有最小的傷害性。(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採購法 第 96 條
1. 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2. 同效產品準用: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3. 相關辦法訂定:
第一部分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補給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 6 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三) 決標特殊規定
1. 招標之辦理: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 12 條
(1)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A. 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B. 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2)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2. 優先決標或洽減者: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 13 條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2)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3)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
(四) 履約之特殊規定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 15 條
1. 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2. 前項招標文件並應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 終止契約。
(2) 解除契約。
(3) 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4) 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5)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6) 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7) 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試題練習
1. 機關依採購法第 96 條第 1 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為非?
(A) 終止契約
(B) 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C) 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
(D) 押標金不予發還。
Ans:D
2. 機關依採購法第 96 條第 1 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 2 家以上者,優先決標對象為?
(A) 第 1 類及第 2 類產 品廠商
(B) 第 3 類產品廠商
(C) 不論第幾類產品,以標價低者優先決標
(D) 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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