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機密文書意事項
作者:郭妍
收受機密文書時
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
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內容。
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文書時
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需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有關公文交換所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之規定外,依事務管理之文書保密規定處理機密文書應注意事項為何?請就收發文書詳加說明。【99年鐵路-高員三級】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
應具體明確,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其解密條件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經核定機密等級
解密條件之文書,屬彙編性質者,應於文書首頁說明保密要求事項。
如因機關業務特性
機密文書須採電子方式處理者,應使用經專責機關鑑定相符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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