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為之報告、通知與緊急處分之通知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不法行為之報告、通知與緊急處分之通知

1.不法行為之報告、通知

(1)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第17條前段)

(2)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第17條後段)

(3)若第十七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第19條)

2.緊急處分之通知

(1)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之不法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第18條第1項)

(2)該機關長官接到前述緊急處分之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第18條第2項)

(3)若第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第19條)

處分案件之督促

1.查詢(第20條第1項)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2.呈請監察院核辦(第20條第2項)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不當支出之拒簽、追繳(第21條)

1.事前拒簽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

2.事後剔除追繳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後剔除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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