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之備查(第33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之備查(第33條)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總決算之審核

(一)原則(第34條第1項)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二)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

1.審核與報告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第34條第2項)

2.諮詢之答復或審核資料之提供(第34條第3項)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之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三)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準用(第34條第4項)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公務審計

一、送審

(一)分配預算

1.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 ;變更時亦同。(第35條第1項前段)

2.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變更時,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第35條第1項後段)

3.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第35條第2項)

(二)會計報告(第36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 ,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

(三)年度決算(第45條)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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