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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警消人員核計休假日數、勤休制度篇
作者:陸詩彥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新進警消人員核計休假日數
年資 |
日數 |
相關規定 |
實務案例 |
未滿1年 |
按在職月數比例 |
※最低請假單位以「時」計算。 ★以下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自111年1月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全部工時(全時)」,係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 *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請參考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及同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或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查詢。 |
★以警大87期及警專39期畢業生為例,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111年12月21日起派代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112年→7*1/12=1.0天。 ★以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為例,渠等108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教育訓練,及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接受實務訓練(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109年7月9日起派代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110年→7*6/12=3.5天。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 *111年→14天(1年6月+18個月) *112年→14天(2年6月+18個月) |
滿1年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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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年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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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年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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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5年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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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年 |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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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年 |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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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年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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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勤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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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1)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及其各分隊。
(2) 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3)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4) 各級消防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
服勤原則:
(1) 兩班制(勤一休一、勤二休二)
(2) 每月輪休15日以上 -
逐步調降工時:
每2年增給每月24小時以上輪休
(1)112年 ─ 工時336小時、超勤160小時
(2)114年 ─ 工時312小時、超勤136小時
(3)116年 ─ 工時288小時、超勤112小時
(4)118年 ─ 工時264小時、超勤80小時
(5)120年 ─ 工時236小時、超勤60小時
※工時包含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超勤)時數。 -
服勤日休息時數下限: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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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班次連續休息時間下限: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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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超勤加班費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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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
(1) 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2) 經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3) 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
超勤時數計算方式:超勤時數=實際執行勤務時數-當月辦公日曆表總辦公時數+請假時數
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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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對象:
(1) 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2) 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3) 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及副主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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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要件:
(1) 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或備勤等勤務,超過法定辦公時數8小時之時數。
(2) 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各級機關正、副主官及單位正 、副主管,以在法定辦公時數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
支領時數:
(1) 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原則不得超過4小時。
(2) 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覈實報支:
‧ 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 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 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
支給基準:
(1) 按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基準辦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 非主管:(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40
‧ 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比照支給者:(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主管加給)/240
‧ 補休規定:
*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補休以小時計
*不另支加班費
【法令依據或參考法規】
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注意事項:加班費不得不實虛報,如經查明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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