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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作者:羅揚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說明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或以他人名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所為處罰之規定。
二、違規之行為人:
(一)中華郵政公司
負責人或職員。
(二)以他人名義
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之人。
(三)以他人名義
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財務之人。
(四)以他人名義
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經營之人。
三、違規之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
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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