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
一、A建地面積103坪,乙為A地所有權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6日委由甲不動產代理人代為尋找買主,甲乙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約定「……二、委託底價:每坪20萬元(合計2600萬元);三、服務費超過每坪20萬元以上,均算為『服務費』予甲;四、委託期限:自101年7月26日至101年10月25日止……」甲於101年8月26日找到丙願意以每坪21萬元購買,乙丙雙方碰面後,乙表示要先塗銷A地原有的抵押權登記,再與丙簽約。之後,一直到101年10月25日前止,乙均以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為理由,拒絕簽約。102年2月25日後乙丙雙方合意辦理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而買賣價格即為每坪21萬元。甲發現後即起訴,請求乙給付130萬元服務費,請問有無理由?(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