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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一、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特色與優點
1. 實施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優點
(1) 對企業之優點
促進員工向心力,提高經營績效 |
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對公司營運容易產生休戚與共的心理,有助於提昇公司經營績效。 |
降低員工流動率,減少訓練成本 |
員工是企業最大之資產,在公司退休制度下,公司若能實施員工持股信託制度,如此更能照顧員工退 休生活讓員工安心工作,進而降低員工流動率,減少訓練成本。 |
落實工者有其股,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
員工若為公司股東,由於員工與雇主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礎上,對於勞資關係將有很大之助益。 |
穩定公司股權,健全企業經營 |
兼具員工身分之股東相較一般股東,更能瞭解與支持公司政策推動,進而有助於公司股權之定。 |
(2) 對員工之優點
協助員工長期投資理財規劃 |
員工每月提撥一定金額長期交付受託人用於購買公司股票,如此長期投資理財,有助於員工財產形 成。 |
公司提供獎助金,增加員工褔利 |
為鼓勵員工參加員工持股信託,公司通常會依員工所提存金額另外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作為公司助 金。 |
分享公司盈餘與股票增值利益 |
員工既然為公司股東,當然除了可享受盈餘所帶來之股利股息外,並可享受股票增值利益。 |
信託財產獨立且具安全性 |
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人雖為受託人但不屬於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故不論是受託人、委託人或受益人 之債權人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故信託財產充分具有獨立且與安全性。 |
確保退休金充足,安享人生 |
員工長期投資持有公司股票,隨著公司成長能不斷累積員工財富,因而確保員工退休生活之安定。 |
2.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特色與員工褔利儲蓄信託(或稱退休金離職金 信託)之共同點與差異性
項目 |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 員工褔利儲蓄信託 |
實施對象之 差異 |
1.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員工。初期限以國內 2. 上市或上櫃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 |
實施對象除為左列第 1、2 點外,擴及國內 其他機構團體如私立學校教職員。 |
投資運用範圍 之差異 |
1. 委託人服務之公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 2. 委託人所服務之公司雖為未上市或未 |
除可投資左列第 1、2 點標的外,亦可投資 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國內外共同基 金等標的。 |
投資運用方式 之差異 |
採定期定額(即滾入平均成本法)之投資方法, 以分散投資風險。 |
除採定期定額(即滾入平均成本法)之投 資方法外,亦可採用不定期投資法。 |
委員會之差異 | 成立員工持股會 | 成立員工褔利儲蓄委員會 |
簽訂信託契約 | 由加入委員會之員工(即委託人兼受益人)授權該會代表人與銀行信託部或信託公司(即受託 人)簽訂信託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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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金錢信託 | 由員工每月固定提撥一定之金額(即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故為金錢信託之一種,而所提撥 之一定金額不限於薪資或獎助金之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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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 信託財產採集合運用與分別管理。 | |
信託財產具獨 立性 |
信託財產為獨立於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或其他財產,其獨立性受到法律上之保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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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或離 職方可領回 |
員工平時必須固定提撥一定金額,待員工退休或離職時,方可結算並領回信託財產,以確保員工 將來之生活。 |
二、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緣起與實務
1.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緣起與發展
國內首家核准 開辦之公司 |
我國首家開辦-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前身),於 1992 年 4 月經 財政部核准開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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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之國外 制度 |
1. 美國員工持股制度。 2. 日本從業員持殊信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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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企業對象 | 初期 | 限以國內第一類股票上市公司之員工 |
1999 年後 |
1. 股票上市、上櫃公司。 2.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其關係企業有上市或上櫃者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得以投資購買其已上市或已上 |
2.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實務
信託種類 |
1. 屬於準集團信託 2. 屬於金錢信託 |
信託當事人 |
1. 委託人 (1) 以同一公司之正式編制員工為限,並且必須先加入該公司之員工持股會,方可成為委託人並兼 2. 受託人 |
信託關係人 |
1. 受益人 (1) 享有本項信託業務所有信託利益之人。 (2) 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兼為受益人,故屬自益信託。 2. 員工持股會 (1) 由全體委託人(即同一公司員工)組成。 (2) 屬非法人團體,因此不具法律上之權利能力。 (3) 信託資金由委託人(即員工)所提存,故信託財產不屬於持股會本身所有。 3.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1) 代表會員簽信託契約 (2) 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與公司簽訂協議書。 (3) 執行會務與信託事務 |
簽訂員工持股信託契約 |
由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即委託人兼受益人)授權該會代表人與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或信託公司(即受託人) 簽訂員工持股信託契約。 |
信託資金之來源 |
1. 薪資提存金 2. 公司獎助金 3. 年終獎金及紅利提存金 4. 股票現金增資認股提存金 (1) 委託人得於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時,依受託人之通知另行提存金額參與認購。 (2) 特別注意事項 A. 以員工持股會信託專戶參與認購 B. 委託人得認購比例 5. 特別提存金 |
受託人之報酬 |
1. 受託人之報酬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或由受益人另以金錢償付之。 2. 報酬之種類 (1) 信託加入手續費 (2) 信託基本管理費 (3) 信託特別處理費 (4) 信託財產領回處理費 |
信託財產投資運用管理之原則、方式與範圍 |
1. 投資運用之原則 (2) 滾入平均成本法之優點 2. 投資運用之方式 (1) 採集合運用之方式。 (2) 採分別管理之方式。 A. 信託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 B. 受託人應將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項下依受益人別,分別歸戶列帳,以分別記載各受益人得 |
信託資金之登記、管理 |
1. 以受託人之名義登記管理信託財產。 2. 舉例 (1) ○○銀行信託部信託財產。 (2) ○○銀行信託部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
投資運用風險 |
投資運用風險由委託人(也就是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自行承擔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業法 第 31 條 |
決算期 |
毎月底 |
收益分配 |
收益實績分配為原則 |
議決權之行使 |
投資標的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時,關於議決權行使之注意事項如下: 1. 由受託人行使議決權 2. 委託人或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無法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行使議決權。 3. 議決權必須統一行使。 4. 受託人不得成為理監事之候選人。 |
報告之出具 |
1. 信託財產報表 2. 決算清單 |
委託人中途退出 |
1. 委託人死亡時-由委託人繼承人繼承 2. 委託人退休、離職或被解雇時 3. 委託人有不得己之事由時 |
信託契約之終止 |
1. 信託契約期前終止契約 (2) 信託目的不能或無法達成時 (3) 信託財產之運用不符績效時 (4) 員工持股會解散或員工所服務之公司解散、破產、被併購或公司股票下市或下櫃時。 (5) 依法令規定不得繼續辦理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時。 (6) 信託當事人(即委託人或受託人)任一方有故意違反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行為,以致無法繼續 2. 信託契約期限屆滿終止契約 (1) 信託當事人均未有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信託契約自動展延。 (2) 信託當事人任一方有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信託契約屆期時終止。 |
信託財產之返還 |
1. 信託財產經受託人結算後,以信託財產現狀(如公司股票)或折算成金錢方式返還。 2. 實務上 (1) 以千股為單位:委託人能選擇領回現股或變換成現金。 (2) 畸零股:領回變現之金額。 |
相關之稅負 |
1. 公司獎助金之稅負 2. 信託收益之稅負 3. 委託人中途退會或信託終了時 |
3. 員工持股會
意義 |
企業之員工為了增進員工褔利,而實施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制度,以投資或取得自己所服務企業公司之 股票為目的,而組織成立之團體。 |
組織特性 |
為一任意團體,屬非法人組織。 |
會員資格 |
1. 以公司編制內之正式員工為限,並以自由申請加入為原則。 2. 員工申請加入時,應經員工持股會代表人審核通過後,始成為會員。 3. 會員為員工持股信託之委託人兼受益人。 |
委員與代表人之產生 |
1. 委員:持股會委員由會員選舉產生若干名委員。 2. 代表人:由委員中互選一名代表人。 |
代表人職責 |
對外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處理一切事務,例如下列事項: 1. 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與公司簽訂協議書。 2. 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與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受託人)簽訂企業持股信託契約。 3. 執行會務與信託事務 4. 對於申請加入持股會之員工,審核其資格條件是否符會員資格。 |
協議書 |
1. 全體會員授權代表人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與公司簽訂協議書。 2. 主要約定公司獎助金之提撥獎助方式與雙方應遵守之相關事宜。 |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契約 |
1. 全體會員授權代表人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與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受託人)簽訂企業持 2.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信託業法 第 19 條 (1)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2) 信託目的。 (3)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4) 信託存續期間。 (5)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6)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7)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8) 受託人之責任。 (9)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10)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11)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12) 簽訂契約之日期。 (13)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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