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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財務與預算(財務行政)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政府財務與預算(財務行政)
壹、財務行政之內容、特性
一、定義
政府或企業在處理財務事項、貨幣收支方面的一套運作及管理制度,稱 為「財務行政」。
二、階段
財務行政一般需經歷預算→公庫→會計→決算→審計五個階段,而包含 預算、會計、決算、審計四大部份,又稱預算循環
三、特性
(一)基礎性
財政為政府行政的基礎庶政之母。
(二)控制性
財政可對政府行政起到一定的控管及課責作用。
(三)連貫性
財政流程由「預算→會計→決算→審計」有其連貫性。
貳、預算
一、定義
政府以金錢收支所表現出來的施政計畫,為會計之始。
二、功能及種類
預算的功能:
1.議會透過預算審核,對政府行政有控制的功能
2.經過議會審核的預算,具有法律效力,此即法定預算
3.預算是一種計畫,可以實現特定的經濟政策
4.量出為入,達成收支平衡的財務控制功能
5.預算可做為歲末對政府收支的考核依據
預算的種類:
1.總額預算:所有收支皆列入歲入歲出
2.純額預算:將總額預算中的成本支出扣掉稱之
3.單一預算:所有歲入歲出皆編在一起
4.複式預算:將歲入歲出分為經常預算及資本預算
5.普通預算:泛指經常性,固定、有規則的例行支出
6.臨時預算:相較於普通預算,為臨時性的支出
7.特別預算:政府為因應不在意料中的特別事件所提之預算
8.追加預算:本該有預算的項目,但因某些原因導致原預算不足支出,而由機關提列追加稱之
(一)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之情形有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二)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之情形有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我國追加之預算由行政院核准,以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預算制度
預算制度由英國首創,演進順序大致上如下:
單一預算 → 複式預算 → 績效預算 → 設計計畫預算 → 零基預算
(一)單一預算
1.又稱傳統預算或費用預算。
2.只求年度之「量出為入」與「收支平衡」,缺乏長遠考量。
3.將國家所有歲入歲出皆編在一預算中,無法區分「經常帳」與 「資本帳」。
4.單純以控制為中心。
5.以經費支用類別做為預算基礎。
(二)複式預算
盛行於 1920~1940 年間。將歲入歲出區分為:
1.普通預算:一般經常性支出的費用,又稱經常預算。
2.資本預算:相較於普通預算,數額較不固定,主要為公共投資的支出,又稱投資預算。
(三)績效(計畫)預算(PBS)
1.1949 年胡佛委員會推行績效預算制度。
2.以政府工作計畫為基礎,運用成本會計之方法來編列與考核預算;做法:確定政府具體工作活動項目,計算單位成本,選定工作績效衡量的指標以茲考核。
3.以管理為中心,以機關為對象。
4.採傳統方式,由下而上編列形成總預算。
5.預算期間大多以一年為期。
(四)設計計畫預算(PPBS)
1.1961 年美國國防部採用。
2.強調不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3.由上而下來企劃預算。
4.以設計為中心,以國家為對象。
5.將預算置於長程計畫目標體系內。
6.將預算期間擴張,包含數個年度。
7.使設計、計畫與預算合而為一的計畫決策預算過程。
(五)零基預算(ZBBS)
1.由皮爾(P. Pyhrr)提出,1970 年為美國「德州儀器」公司所採用。
2.以去年的預算數目做為今年決策的起始點。
3.每個年度,所有預算之編列,均需重新受到審查,確認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性。亦即不論新、舊計畫,在新年度的預算編列中,都是站在相同的立足點加以檢視。
4.預算編制的時間花費甚長,效率也最差。
(六)成果預算(Outcome-Based Budgeting)
1.1990 年代,隨著美國政府再造運動而興起的預算制度,又稱新績效預算(New-Performance Budget)」
2.是一種以特定施政成果為基礎的資源配置,將政策結果或服務績效作為編制預算的基礎。
3.比績效預算更加重視長期計畫的制定和政府的整體效率。
4.為落實新績效預算的精神,美國國會於 1993 年通過「政府績效與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Act)」,將預算制度法制化。
四、我國預算編製流程
依憲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之規定,整理如下:
(一)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
(二)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三)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四)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五)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六)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參、會計
一、定義
政府對其所有財政收支過程所作之完整記錄。
二、會計基礎
(一)現金基礎 又稱「現收現付」基礎,只記與現金收支有關的帳,餘一既不記。
(二)應計基礎 又稱「應收應付」基礎,除了現金收支外,應收未收、應付未付均須一併入帳。
肆、決算
一、定義
政府執行預算的結果報告,稱為決算,屬於政府財政之事後報告,為會計之終。
二、決算功能
(一)編製下年度預算的參考。
(二)行政機關透過決算向立法機關負責,並解除財務責任。
(三)政府行政效率考核的憑藉。
伍、審計
一、定義
由獨立的審計機關對決算做客觀的審查,檢視其中有無不法情事。
二、我國審計機關
我國審計機關為監察院審計部。
陸、預備金
預備金是考量政府於臨時事件發生時支出的需要而設置。
一、預備金設置的方法
(一)集中制
預備金設國家統一設置,統籌運用。
(二)分散制
將預備金設置於各行政機關內,由該機關首長自行動支。
(三)集中分散併用制
以上兩制合一,如我國現行之制度。
二、我國預備金之設置
依我國預算法之規定,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
1.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2.屬於分散制。
3.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
1.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2.屬於集中制。
3.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柒、我國行政收入簡介
我國行政收入可分為:
一、特許金
私人為經營某受管制之特定經濟活動,而取得政府許可所繳納之費用。
二、規費
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政府向享有特定服務之對象收取之費用,又可分為:
(一)行政規費(如戶籍謄本申請費)。
(二)使用規費(如高速公路通行費)。
三、特別賦課
政府因公益目的使某些人受益,而依受益程度所課徵的費用。
四、罰款
政府對違反法令者所施之金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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