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信託業業務人員|2022/12/16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信託業業務人員|2022/12/15
-
保管銀行業務-
信託業業務人員|2022/12/14
-
保管銀行業務-
信託業業務人員|2022/12/13
-
金融資產證券化-
信託業業務人員|2022/12/12
有價證券信託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有價證券信託
一、有價證券信託之意義與範圍
意 義 |
1. 設立信託時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2. 信託予受託人後,不以保持有價證券之原狀為必要 |
範 圍 及 標 的 |
1. 有價證券之定義 2.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範圍 (1) 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2)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 (3) 第 (1)(2) 點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 (4) 第 (1) 點所稱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A.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 B.華僑或外國人在台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與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並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所稱 E.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券分割後之息票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 F.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 G.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 3. 登錄公債可為有價證券信託之標的。 4. 有價證券不論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均可為有價證券信託之標的。 |
二、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與申報
1. 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
信託法 第 4 條 |
1.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 2.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 3.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 |
信託業法 |
1.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2.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信託業法 第 20 條 符合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之相關規定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己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轉通知發行公司者。 3.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 |
信託公示必備之基本要件 |
有價證券信託信託公示符合下列要件,方可對抗第三人 1. 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2. 信託財產之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
信託公示之效力 |
1. 為一種對抗效力,而非信託關係之生效要件。 2. 即使信託公示欠缺,也不會影響信託關係之成立。 |
2. 有價證券信託之申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股權申報(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969 號):
內部人為委託人時股權之申報 | ||||
1. 內部人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交付信託時 2. 內部人於轉讓之次月五日依證券交易法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異動時,經向該發行公 (1) 當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時 A. 僅申報為自有持股減少。 B.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異動如達證券交易法規定變動標準,即應 (2) 當內部人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A. 應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B. 同時申報該信託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C. 該等交付信託股份之嗣後變動,仍續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D. 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持股數時,得予以計入 E. 何謂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
||||
內部人為受託人時股權之申報 | ||||
|
||||
● 信託業者對信託財產之管理 ● 非信託業者受託之信託財產,其對外係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者 |
||||
|
||||
非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其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者 | ||||
1. 採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合併申報原則。 2. 故併計其信託財產後,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時,其為信 (1) 公開收購之有價證券範圍、條件、收購之比例及條件等 第 43 條之 1 。 (2) 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 第 22 條之 2 。 (3) 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第 25 條 。 |
三、有價證券信託之種類及架構
有價證券信託依其信託目的及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及處
分型有價證券信託等三種信託類型。
1.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定義 |
1. 係指以有價證券之管理為目的,由受託人處理以有價證券之保管、股利股息或債券本息之收取、現 2. 主要著重於有價證券本身之管理,而非以運用所生孳息或處分所產生收益為目的。 |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與銀行保管業務之差異 |
● 銀行保管業務 1. 屬寄託契約。 2. 屬單純地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權。 3. 關於股利股息或債券本息之收取、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表決爟之行使等視保管契約內容而定。 ●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1. 屬信託契約。 2. 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使受託人為有價證券之名義上之所有權人。 3. 關於股利股息或債券本息之收取、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表決爟之行使等,受託人以名義上之所 |
2.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定義 |
1. 又稱「借券信託」為有價證券透過信託方式為借貸之運用管理,以提高有價證券之運用收益為目的 2.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能比單純持有該有價證券較高之收益。 |
實務上運用標的 |
1. 限於股票、公債、公司債。 2. 特別是政府公債及金融債券占大部分。 |
有價證券之借貸 |
● 定義 1.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 2. 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第 3 條 。 ● 借貸對象 第 12-1 條 借貸交易人以下列之特定法人機構為限: 1. 出借人 2. 借券人 ● 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 第 15 條 證交所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 ● 借貸交易之申報數量 第 16 條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申報數量如下: 1. 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2. 借券數量: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 |
有價證券之借貸 |
●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三種型態 第 5 條 2. 競價交易 3. 議借交易 |
有價證券之借貸期間 第 25 條 |
1.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3. 借券人期滿申請續借券與延長期限之限制 |
有價證券之返還方式及期間 |
● 定價交易、競價交易 第 26 條 1. 到期日還券 2. 到期前還券 3. 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 4. 強制提前還券 (1) 標的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或經暫停借貸交易者,證交所得限期通知借券人還券了結。 (2)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人股東權行使之事由者,借券人應於停止過 (3) 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借券人應於證交所所定期限內 (4) 證券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全部停止交易而未定恢復期限,借券人應於證交所公 ● 議借交易 第 27 條 1. 到期日還券 2. 到期前還券 3. 強制提前還券 |
有價證券借券之擔保 |
● 擔保品種類 第 33 條 2, 擔保證券 3. 銀行保證 4. 中央登錄公債。 ● 擔保維持率 1. 原始擔保比率(140%)。 2. 擔保維持率之下限 104 年 5 月 4 日起(130%)-低於此下限須補繳擔保品。 |
3.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係指委託人將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信託予信託予受託人,期望藉由受託人之專業投資經驗或信託
管理能力,將有價證券處分後,用於投資其他標的,以獲取較高之投資運用報酬率或以其他公
益私益為目的之信託。
金融銀行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加入FB粉絲團》金融銀行專業教室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