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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判事項(道交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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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救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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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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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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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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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
作者:陳奇澤&程湘汽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104-1條)
(1)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2)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5.高速公路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道交規則第105條)
6.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下坡時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道交規則第107條)
7.渡口: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108條)
(1)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2)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3)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秩序。
(4)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5)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別渡過。
倒車(道交規則第110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快車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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