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作者:陳奇澤&程湘

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特殊車輛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道交規則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第111條、第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使用燈光 (道交規則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

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

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

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

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

或同向前方1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101條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變換燈光1次)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不得駕車情形 (道交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

超過8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三)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

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

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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