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第349條(普通贓物罪)~第351條(親屬贓物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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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普通贓物罪)~第351條(親屬贓物罪)

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I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351條 (親屬贓物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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