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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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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之行駛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汽車:
1.靠右行駛原則:(道交規則第95條)
(1)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2)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3)行駛單行道(道交規則第96條):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2.行駛雙向二車道(道交規則第97條):
(1)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A.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B.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C.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
D.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2)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3.行駛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道交規則第98條):
(1)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B. 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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