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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行駛之機車
作者:陳奇澤&程湘1.機車行駛之車道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5)除起駛、準備停車
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6)不得在
人行道行駛。
2.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汽車行進與轉彎規定)及下列規定行駛:
(1)內側車道
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在三快車道以上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3.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4.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
得不受第1項、第2項及第99-1條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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