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
(一)公文之送達
或付郵由外收發人員統一辦理。
(二)送達公文及附件
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應直接送達受文之機關。
(三)交換傳遞之公文
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按規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四)傳送之公文
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書明送出時間,派專差送達。
(五)郵遞公文
應依其性質分別填送郵遞清單付郵,郵資及收執應另備登記表登錄,以為郵費報銷之依據。
(六)人事命令
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及機密文書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七)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
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由單位收發人員登錄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送交外收發人員遞送。
(八)送發之電報
由電務人員登錄後逕行送發。
(九)外收發人員
應隨時注意登錄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以便文件之投送。
(十)公文封發後
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由該承辦人員簽章,並自行送達受文單位。
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之歸檔
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
(二)收文經批存者
應區分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年限,由單位收發登錄後,得依各機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歸檔。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
除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者應退承辦單位自行辦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外,其餘稿件應隨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檔。
(四)簽稿應原件合併歸檔
若一簽多次辦稿,得影印附卷,並註明原簽所在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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