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作者:陳文欽罰則-鐵路機構違反規定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
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
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九、違反第五十六條
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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