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復工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錄取之任用
作者:洪正、陳雲飛職員種類(第15條)
類 別 |
職 稱 |
附 註 |
輔佐人員 |
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
|
灌溉管理人員 |
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
|
工程人員 |
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
|
一般行政人員 |
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門委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 |
|
兼任主管人員 |
管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
一、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二、管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兼任。 三、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 四、股長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
任用資格
職 稱 |
資 格(資歷) |
備 註 |
總幹事、專門委員 (第18條) |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四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或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三年,或曾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總幹事、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
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農田水利會組長、室主任、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及專員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