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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及技能檢查
作者:陳雲飛1.新進行車人員
應經營運機構指定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合格,並施以專業技能訓練且經技能檢查合格,始得派任。行車人員轉換擔任其他行車人員職務時,其體格檢查、專業訓練及技能檢查項目,應補檢不足項目。
2.營運機構
應每年實施現職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
3.行車人員
停止行車工作在半年以上者,應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合格,始得再任行車人員。
4.營運機構
應保存行車人員之各項訓練、檢查紀錄,其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5.體格檢查不合格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擔任行車人員:
(1)兩耳純聽力
平均值超過四十分貝(DB)者。
(2)兩眼矯正視力
未達○‧八,或色盲、夜盲、斜視等重症眼疾者。
(3)慢性
酒精中毒者。
(4)法定
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5)語言、知覺、運動
或智能等機能障礙、精神異常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6)平衡
機能障礙者。
(7)肺結核
病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8)藥物依賴
或成癮,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9)發育不全
或骨骼與關節疾病或畸形,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0)高血壓
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1)患有
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6.運務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1)行車
相關規章。
(2)設備
操作能力。
(3)應變
處理能力。
(4)行車
安全知識。
7.維修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1)維修
相關規章。
(2)維修
作業能力。
(3)應變
處理能力。
(4)維修
及行車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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