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報名資格與考試科目
五等考試與三、四等不同點在於,考試題型全為選擇題,對於備考較為容易。選擇題的重點在於熟記法條,可仰賴口訣記法加強記憶。
司法五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司法五等考試科目(全選擇題型)
共同科目
1. 國文
2.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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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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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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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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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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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含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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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占分比重單選題為70%、複選題為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司法特考四等考試,自108年後將不少科目由申論題型修正為選擇題型,在準備上較容易上手。其中法院書記官,只要在法院工作滿四年,就具備有轉考律師或司法官的資格。
司法四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高中職以上學歷,各類科有不同年齡限制,法院書記官要求18歲以上,法警、監所管理員要求18至45歲,執達員要求18至55歲,執行員要求18至50歲。另有部分類科有相關體格要求。【點我了解體格要求項目】
司法四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80%、測驗20%)
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表測驗題;"◎"表混合題型,其餘為申論題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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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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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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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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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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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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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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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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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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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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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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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學概要
※監獄行刑法概要
※刑法概要
◎犯罪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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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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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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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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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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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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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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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除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之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科目申論式試題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四十外;其餘混合式試題科目,申論式試題及測驗試試題占分比重各為百分之五十。
2. 四等法警和監所管理員類科,筆試通過後有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司法特考修正考科】考試院112年1月,公告修正司法特考三等部分類科的應試專業科目,觀護人選試科目修正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的「審計學」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的「政府採購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三等考試以法律相關科系報考者居多,對於相關科系同學而言,除了考律師、檢察官和司法官之外,也可考慮司法特考三等。三等考試的專業科目較多,準備也較費時,其中申論題的題型居多,更考驗著考生的文字表達能力和邏輯能力,出題可能與時事爭議有關,因此平常也要多關注社會議題。
司法三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18~55歲,科系限制如下:
1.法院書記官、觀護人、檢察事務官、監獄官、鑑識人員:無科系限制
2.行政執行官:限政治、法律、行政等科系畢業
3.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限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科系畢業
司法三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二小時。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全申論題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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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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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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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4.民法
5.英文
6.商事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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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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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
4.社會工作概論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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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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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
4.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原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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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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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
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 民事訴訟法
6.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7.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8.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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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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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
4. 刑法
5. 刑事訴訟法
6. 民事訴訟法
7.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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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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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
4.民法
5.刑事訴訟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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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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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原為: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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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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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原為: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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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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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
4.行政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7.智慧財產權法
8.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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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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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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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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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電子學與電路學
5.計算機網路
6.資通安全
7.系統分析
8.程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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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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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政府採購法
5.營建法規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8.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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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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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4. 心理學
5. 心理測驗與衡鑑
6. 少年事件處理法
7. 諮商與心理治療
8. 人類行為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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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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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工作概論
4. 心理衛生(含變態心理學)
5. 心理測驗與評量
6. 少年事件處理法
7. 心理諮商與輔導
8. 人類行為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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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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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 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 諮商與矯正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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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要求 - 司法特考
司法特考四等 -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四等 - 法警、監所管理員
※110年4月考試院會公告修正握力合格標準,從35公斤下修為30公斤。
法警: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重度肢障。
七、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九、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所管理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 - 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獄官:
※110年4月考試院會公告修正握力合格標準,從35公斤下修為30公斤。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六、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七、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八、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九、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十一、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 - 鑑識人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 重度肢障。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投考組合
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與普考、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以及調查局四等法律實務組考科相近,搭配投考組合同時準備,能增加上榜機會。
考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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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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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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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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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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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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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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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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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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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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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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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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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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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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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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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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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律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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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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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律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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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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