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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與獨任制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合議制與獨任制
1.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2.為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3.為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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