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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分發地區

港務局招考分發地區

港務局招考師、員級採「分區錄取及分發」,職缺地點包含基隆港、台北港、蘇澳港、台中港、高雄港、安平港、布袋港、澎湖港及花蓮港共9個港口。

臺灣港務公司轄管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高雄港、安平港及花蓮港等七大國際商港,並受委託經營布袋港及澎湖港兩個國內商港,結合成功能完整的臺灣港群,以創新思維多角化經營能力,強化港埠經營效能及彈性,促進國際商港區域及周邊產業之發展,提升我國港埠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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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主要分發地區介紹

港口

定位

基隆港

*北部海運貨物進出港
*國際郵輪母港

臺北港

*北部海運貨物進出港
*產業物流港
*綠能產業港

蘇澳港

*蘭陽地區貨物進出港
*觀光遊憩港

臺中港

*中部海運及產業加值港
*能源及大宗物資儲轉港
*客運及觀光遊憩港
*臨港工商業發展基地

高雄港

*洲際貨櫃樞紐港
*智慧及物流運籌港
*客運及觀光遊憩港

安平港

*嘉南地區貨物進出港
*觀光遊憩港

花蓮港

*東部海運貨物進出港
*觀光遊憩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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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分發進用原則

港務局正取人員於分發進用後,3 年內不得申請調動錄取之港口別。

備取資格自榜示之日起 1 年內有效,遞補優先順序如下:

(一)視各港口別業務需要及職務出缺情形,依序通知該港口別所需甄選類科之備取人員報到;經通知報到之備取人員如未報到,即為放棄錄取資格。

(二)如本公司經評估確有業務需要,得依需求之甄選類科通知備取人員跨港口報到,備取人員得自行選擇「跨港口別報到」或「等候後續報到機會」。

(三)備取人員分發原報考之港口別者,3 年內不得申請調動錄取之港口別;另備取人員依前述選擇「跨港口別報到」者,視為「不分區錄取及分發」,2 年內不得申請調動錄取之港口別。

(四)備取人員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報到而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報到或備取資格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者,失其效力,不得再要求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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