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會計師應考資格

會計師應考資格

依照會計師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報考

  •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免試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註一),至少2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1科,有證明文件者。

  • 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註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

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稅務會計

政府會計

會計實務

會計師業務研究

非營利事業會計

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財政學

經濟學

民法概要

商事法

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

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

統計學

職業道德規範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

管理資訊系統

銀行會計

會計制度

會計師法

※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AddThis Sharing
會計師考照專屬 高效率及格考取術!
資料索取
Information Request
熱門活動
Hot Event
相關新聞
Related News
知識百科
Knowledg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