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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筆查詢結果

合議制與獨任制
司法特考| 7/17/2019

合議制與獨任制 1.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2.為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3.為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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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司法特考| 7/17/2019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1.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2.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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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司法特考| 7/17/2019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1.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2.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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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司法特考| 7/17/2019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1.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2.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3.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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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之組織
司法特考| 7/17/2019

大法庭之組織 1.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2.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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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
司法特考| 7/17/2019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非常上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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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刑庭之設置
司法特考| 7/17/2019

民庭刑庭之設置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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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之設置
司法特考| 7/17/2019

高等法院之設置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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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
司法特考| 7/17/2019

公證處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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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室
司法特考| 7/17/2019

司法事務官室 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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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
司法特考| 7/17/2019

庭長 1.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2.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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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司法特考| 7/17/2019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3.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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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至 12 筆, 共 42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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