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益表
作者:林O元表達一企業在某一期間內經營成果之報表,即彙總企業在某一期間內所有收入、費用、利潤,以及損失等數據,以計算其代表經營成果之淨利或淨損。
報導企業的獲利過程,衡量企業一段時間內的經營成果。
特殊項目
一、停業部門
係指在財務報導期間中已處分或已重分類為待出售的組成項目,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代表一單獨主要業務線或營運地區。
2.處分單獨主要業務線或營運地區之單一統籌計畫之一部分。
3.專為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停業單位損益應與繼續單位損益分別列報,其包含營業損益、資產衡量損失(不得認列利益)、處分損益,均以稅後淨額列示。
二、停業部門應揭露資訊
停業部門營業損益、停業部門資產處分損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之合計總數,於損益表上以稅後淨額單獨列示。
三、停業部門之常見情況
1.本年度已處分完畢:
自1/1至停業日的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合併以稅後淨額於損益表單獨列示之。
2.本年度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於一年內處分完畢)
(1)係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立即出售,且有高度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2)若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則宜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停止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並單獨列式於資產負債表。
(3)若待處分部門之淨變現價值有回升,得在原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若有進一步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4)若將以出售之方式而非持續透過使用回收其帳面價值,則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5)非流動資產若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一部份時,不得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待出售處分群組所含負債之相關利息與其他費用,應繼續認列。
3.本年度已報廢
即將於未來報廢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不得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若為已報廢處分群組,符合停業部門之定義者,則應表達為停業部門項目。
四、會計變動
分為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二種。
1.非屬會計原則變動之特殊項目:
過去因性質不重要而權宜採用會計原則處理之交易事項,由於交易量增加而改按更合理的會計原則處理。
由於交易本質與過去不同而改用適當之會計原則。
2.會計處理方式:
損益表常考公式
銷貨成本
(Sales Costs) 可供銷售商品之成本總額以更深入的角度來定義,即本期已售出的商品,其成本價之總額。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淨額=銷貨成本+期末存貨
=可售商品總額
本期進貨淨額=進貨總額+進貨費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
銷貨成本率 銷貨成本率=銷貨成本/銷貨淨額
銷貨毛利
(Gross Margin) 出售商品的總金額,扣除銷貨成本後,便是售出這些商品後,所獲得的初步利潤。
銷貨毛利=銷貨收入-銷貨成本
銷貨毛利率 銷貨毛利率=銷貨毛利/銷貨淨額
→比率愈高,表示公司獲利及經營能力愈佳。
銷貨淨額
(Net Sales)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成本率+銷貨毛利率=1
營業淨利
(Operation Profit) 出售商品的初步利潤,再扣除相關之管銷費用與折舊費用後,即為營業淨利。
營業淨利=銷貨毛利-管理及推銷成本
息前稅前盈餘
(EBIT) 公司營運利潤,除本業所創造之營業淨利外,亦須考慮營業外之轉投資利得或利損,如此可求得息前稅前盈餘。
息前稅前盈餘=營業淨利+營業外利得
稅前淨利
(EBT) 課徵所得稅之應稅所得,是以扣除利息後之所得額來決定,故利息費用具有抵稅效果。換言之,在扣除利息費用後,但未課稅前的利潤,即為稅前淨利。
稅前淨利=息前稅前盈餘-利息費用
稅後淨利
(Net Income,NI) 針對稅前淨利課稅後的淨收益。此為公司可共同分享的利益,依據各股東之持股比重,以股利之型式來分配。
稅後淨利=稅前淨利-所得稅費用
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淨利、停業部門損益,以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這些科目並非在每期的損益表中,都會有具體的數據呈現,只有在部門停業,以及會計原則變動造成財報數據更動時,才需要於損益表中表達。因此,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淨利,即為公司本期之稅後淨利。
純益率 純益率=本期淨利/銷貨淨額
比率愈高,表示獲利能力愈高。
每股盈餘
(Eaning Per Share, EPS) 實際發放給股東的利潤多寡,須視公司的保留盈餘與股利政策而定,因此,每股盈餘純粹是以股東的角度,呈現本期獲利表現之重要指標。
EPS=稅後淨利/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NI/shares
功能特性
功能
計算所得稅之依據。
評估企業之「獲利能力」。
未來決策之依據。
附表:為顯示損益表各科目詳細內容,可另編各種附表,如:銷貨淨額明細表、銷貨成本明細表、營業費用明細表、營業外收入明細表、營業外費用明細表。
格式:採「報告式」損益表(實務及學理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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