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作者:陳文欽一、立法背景
我國之有鐵路,始於清同治年間,英人在北京城外所建之小鐵路及英商在江灣附近至吳淞間之淞滬鐵路,但由國人興工自建之鐵路,則始於光緒七年之唐胥鐵路(唐山至胥各莊)。臺灣鐵路,是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由臺灣巡撫劉銘傳先生奏准創辦的。
我國鐵路立法,始於宣統二年擬議之「商辦鐵路律」,至民國二年八月廿九日「商辦鐵路律」修正為「民業鐵路條例」,民國三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但鐵路基本法之訂定,則始於民國二十年一月起由鐵道部研擬之「鐵道法」,該法於民國二十一年七月廿一日公布施行。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又公布有「公營鐵道條例」、「專用鐵道條例」及「民營鐵道條例」。
現行鐵路法,係就上述「鐵道法」、「公營鐵道條例」、「專用鐵道條例」、「民營鐵道條例」四種法律合併修訂,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
二、立法沿革
(一)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三日總統(47)台總字第7521號令訂定公布全文64條
(二)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48)台總字第348號令修正公布第54、58條條文
(三)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262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6條
(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99070號令修正公布第29、42、43、66、67條條文
(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90號令修正公布第56條條文
(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61號令增訂公布第34-1、67-1、67-2條條文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4、16、18、21、38、40、41、45、46、61、62~65、67~67-2、70~72條條文;增訂第44-1、55-1、56-1~56-5、61-1~61-5、66-1、68-1條條文;並刪除11、56、73、74條條文
(八)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91號令修正公布第62、65、70、71條條文
三、法律架構
鐵路法全文共分八章,條文架構整理如下表:
四、依鐵路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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