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6)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6)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6)

13.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第2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2條第3項)

14.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3條)

1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