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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駕駛執照規定
作者:CHENCHIZE違反駕駛執照規定
(一)未領有汽車駕照 (道交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4.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5.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6.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7.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8.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9.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述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二)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事由 (道交條例第 21-1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3.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4.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5.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6.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三)駕駛違規使用 (道交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1.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2.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3.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4.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5.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6.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7.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四)駕照借人 (道交條例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1.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2.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五)不變更登記或駕照遺毀 (道交條例第 25 條)
1.駕駛執照之攜帶: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2.罰鍰並責令補辦手續或禁止駕駛之事由: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1)不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2)駕駛執照遺毀: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六)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 (道交條例第 26 條)
1.罰則: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2.換發駕駛執照: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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