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遞送及管理-第二十三條

作者:羅揚

郵件遞送及管理-第二十三條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 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說明》

一、本條為認人主義,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 2 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 1 人投遞之,郵局責任即已完了。

二、但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 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中華郵政公司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 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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