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作者:邵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處罰機關及程序 (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8-1 條)

(一)處罰機關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1.公路主管機關:

         第 12 條至第 68 條(汽車)及第 92 條第 7 項、第 8 項(重型機車)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補充規定

公路主管機關

依八路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八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警察機關:

          第 69 條(慢車)至第 84 條(行人、道路障礙)由警察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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