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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事業之廣告行為規範 (一)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投信投顧事業之廣告行為規範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
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以下
簡稱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證券投資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
傳遞、散佈或宣傳:行為規範 第 5 條
出版印刷刊物 | 報紙、雜誌等出版物、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
廣告宣傳 |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
印刷物 | DM、信函廣告、貼紙、日(月)曆、投資說明書、傳單、電話簿、海報、廣告稿、簡報、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印刷物。 |
新聞稿 | ─ |
工具與設施 |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 具與設施等。 |
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電子看板、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 播設備。 |
2. 銷售檔,指向投資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投資人須知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
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之概況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行為規範 第 8 條
(1) 藉金管會對該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誤導投資人認為主管機關已保證
基金價值之宣傳。
(2)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型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
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3) 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式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
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之廣告。
(5) 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7) 內容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境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或基
金公開說明書內容。
(8) 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9) 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10) 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1) 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12) 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檔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圖案設計。
(13) 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14) 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15) 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16) 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來廣告促銷基金。
(17) 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18) 以配息比率或配息金額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19) 以配息為廣告標題者,加入基金配息資訊以外之行銷性質文字。
(20) 股票型基金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求。
(21) 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22) 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23) 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
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級之性質或意
義、資料來源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24) 股票型基金提及配息類股時,未於銷售檔中說明配息機制,包括股票配息情況及說明如何將股息
收入轉為各期配息。
(25) 未於基金銷售檔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
供查閱之方式。
(26) 銷售檔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收型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基金短線交
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費用等)時,未清楚標示收取方式;以及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
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之相類資訊。
(27) 對投資人須支付基金分銷費用之基金,未於銷售檔或廣告內容中以顯著方式揭露分銷費用反映於
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其約占比例之資訊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查詢上開資訊。
(28) 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且未揭露遞延手續費之收取方式
或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查詢上開資訊。
(29) 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未列明公司名稱、地址
及電話,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列明營業執照字號,以及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
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30) 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31) 專供理財專員使用之基金文宣資料,放置於櫃台或文宣資料區提供投資人自行取閱。
(32) 以基金銷售排行之方式為廣告內容。
(33) 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訴求。若於基金月報或銷售文件中揭露基金投資組合平均
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
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34) 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4.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行為規範 第 12 條
(1) 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
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
際收益。
(2) 以績效作為廣告者之區分類型:
A.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
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全部績效或年度績效;並應遵守以全部績效、年度績效及
本項第七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之事項。
B.以全部績效作為廣告者:
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
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
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自今年以來」、或「三個
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之各期間績效
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 1/2 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績效,惟須一併揭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全部
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績效。
C.以年度績效(指以 1 月至 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之績效)作為廣告者:
應揭示最近十年度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十年者,應揭
示自成立以來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三年者,除揭示年
度績效外,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 ( 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
效 )。基金之各年度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 1/2 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年度績效,惟
須一併揭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年度績效及同類型基金年度績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年度
績效。
全部績效 | 年度績效 | |
揭示期間 | 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 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 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自今年以 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 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 示,同時可增加揭露「自今年以來」、或「三個 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 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 |
應揭示最近十年度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 示「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十年者,應揭 示自成立以來之各年度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 「自今年以來」績效;成立未滿三年者,除揭示 年度績效外,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指 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 效)。 |
績效排名 | 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 1/2 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績效,惟須一併揭示該 基金應揭示之全部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 或指標(benchmark)績效。 |
基金之各年度績效排名皆為同類型基金之前 1/2 者,得以文字形容該基金年度績效,惟須一併揭 示該基金應揭示之年度績效及同類型基金年度績 效平均數或指標(benchmark)年度績效。 |
(3) 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A.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B.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C.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
基金成立年數 | 揭示內容限制 |
N < 3 年 | 應揭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之績效。 |
N ≥ 3 年 | • 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 • 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
D.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別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金管會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
明書,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境外基金則由總代理人檢具證明檔並將該指標載明於投資人
須知,於報經本公會核對無誤後始得為之;指標(be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E.如非以主要(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級別。
(例如:資料來源:Lipper /類股:A 累積)
(4) 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Morningstar)或
嘉實資訊(股)公司或彭博(Bloomberg)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5) 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
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
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6) 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
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依本公會所定規範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
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7) 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時,應同時揭露各期間之報酬率(含息)或報酬率(不含息),並說明報酬率
之計算方式;基金配息之年化配息率計算公式為「每單位配息金額 ÷ 除息日前一日之淨值 × 一年
配息次數 × 100%」,並應加註「年化配息率為估算值」之說明。
(8) 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
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A.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及投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
它幣別計算揭露,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B.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C.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
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
效。
(9) 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它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
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10) 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11) 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率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求 0% 報酬率、或 0% 年報酬率、或 0% 絕對報酬率」等相
類用語為基金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不可對報酬率部分特
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方式呈現之,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
衡風險報導。
(12) 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
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
式加以放大或強調。
(13) 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若作同
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前述業績數字包括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管
理機構所公佈業績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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