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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組織與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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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組織與自律公約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組織與自律公約
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4 條第 1 項
2. 組織架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5 條
(1) 同業公會至少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均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但理事、
監事中,至少各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
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連任者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
多寡取捨,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數多寡為序,順次遞補。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
3. 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業務之規範與監督事項、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同業公會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
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6 條
4. 任務角色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8 條
(1) 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
A. 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
B. 辦理主管機關授權處理之事項。
C. 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予以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命其限期改善等處置;或要求會員
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置。
D. 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E. 對於業務經營顯然不善,重大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
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F. 對於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
G.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會員為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2) 同業公會為前項第三款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第七款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5. 會員之管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9 條∼第 92 條
(1)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2)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
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3)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
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4)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
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1. 會員應共同遵守之七大經營原則 自律公約 第 3 條
守法原則 | 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
忠實誠信原則 | 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禁 止有誤導、虛偽、詐欺、利益衝突、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
善良管理原則 | 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
公開原則 | 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並向客 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
專業原則 | 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 |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
公平競爭原則 | 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
2. 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之基本要求 自律公約 第 16 條
(1) 不得散佈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2)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
益。
(3) 不得於募集基金時,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
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4) 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5) 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
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6) 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7) 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並參考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
事項』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3. 禁止行為
(1)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券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
益,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報告。自律公約 第 9 條
(2) 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證券商
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之證券商進行財務、業務及服務品質之評比,作為
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據,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亦應先予評比。自律公約 第 11 條
(3) 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
息應訂定處理程式,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為自己、客戶、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
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儘可能促
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自律公約 第 14 條
4. 其他相關規範
(1)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妥慎保管業務
機密、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
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自律公約 第 13 條
(2) 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適時公開必要之
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自律公約 第 15 條
(3) 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聲明其買賣有價證券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
定。自律公約 第 10 條
(4) 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公會章則、本公約等自律規範時,依據「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之規定處理。自律公約 第 18 條
5. 獎勵事項 自律公約 第 19 條
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1) 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2) 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3)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4)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5) 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6) 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6. 違規處分
(1) 金管會會員於最近一年內經自律委員會決議糾正達三次、或經警告達二次、或未於期限內將改善情
形函報金管會者,得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報理事會為下列部
份或全部之處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第 7 條第 1 項
A. 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
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B. 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分。
C. 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D. 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分。
(2) 理事會就自律委員會處分之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並於決議後
立即執行並副知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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