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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二)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二)
(6) 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
處理業務作業之內部控制中規範:
A. 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應按時序記載,各控制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
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查驗檔完整性之
依據,電子檔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相關之控管
機制如下:
(A)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分。
(B) 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責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
電腦稽核記錄(log)之管理。
(C) 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1. 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 |
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
2. 訂定使用者密碼(password) |
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同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且應訂有使用者密碼複雜 度、定期變更、帳號鎖定及定期清查帳號等規定。 |
3. 提出設定作業需求 |
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權責主管核准。 |
4. 依書面資料執行設定工作與存查 |
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作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
5. 於資料庫所作之存取應留存紀錄 |
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應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
(D) 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1. 提出使用申請 |
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使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
2. 經主管核可後辦理 |
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
3. 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提出申請 |
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
4. 初次使用時,更新密碼 |
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
5. 忘記密碼時,系統嚴格確認使用者身分 |
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發程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
6. 密碼儲存與更新權限 |
密碼應以亂碼或加密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
(E) 資料輸入管理:
1. 留存輸入或修改之紀錄 |
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
2. 設定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執行表之權限 |
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制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
3. 亂碼存放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 |
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正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或加密存放。 |
B. 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
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A) 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
應留存紀錄。
(B) 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資料之儲存媒體(或PDF 檔),由專人負責保存,且保存
期限不得少於五年,並應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C. 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
機制如下:
(A) 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報表方
式印出。
(B) 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員執行。
(C) 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式。
(7) 基金評價委員會:
A.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 4 條第 9 及第 10 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
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
過,修訂時亦同。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A) 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個股之暫停交易
召開評委會┼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B) 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C) 開會最低人數應達 5 人以上。
(D) 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
知基金保管機構。
(E) 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於暫停交易期間,應重新評價之
合理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
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F) 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
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件結束為止。
(G) 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B.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
方法)。
5. 保守秘密之義務 經理守則 第 8 點
公司員工不得無故洩漏公司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之機密,亦應避免關係企業間、不同部門與不同職務人
員間傳遞機密。
6. 收受饋贈之限制 經理守則 第 7 點
公司與員工不應收受或提供利益 |
公司及其員工不應直接或間接收受或提供不當之金錢、饋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 職務。 |
禮品價值之限制 |
因節慶或依風俗慣例所為之饋贈,每位員工每次自同一公司所收受者及公司每次提供予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者,其 禮品價值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
公司應訂定相關規範 |
公司應訂定員工收受或提供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
7. 客戶資產的保管 經理守則 第 10 點
(1) 公司為確保基金受託保管之資產獲妥善保障,除依契約由客戶指定保管機構外,應安排保管機構,
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保管機構具備執行其職能之適當資格,公司亦應持續注意保管機構之財
務狀況。
(2) 公司為確保客戶交託保管之資產獲得妥善保障,客戶所委託之資產應獨立於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
產之外,並由保管機構保管客戶資產。
(3)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客戶之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委任人資產保管應依法令之規定及契
約之約定辦理。
(4) 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呈報主管機
關。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1. 基本原則 行為準則 第 3 條
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應秉持下列之業務經營原則,共同為維護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聲譽與
發展而努力:
忠實誠信原則 | 應遵守並奉行高標準的誠實、清廉和公正原則,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 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不得有誤導、詐欺、利益衝突或內線交易之行 為。 |
勤勉原則 | 公司員工應於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 無論和現有客戶、潛在客戶、雇主或職員進行交易時,都必須秉持公正公平且充分尊重對方。 |
善良管理人原則 |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注意,確實遵守公司內部之職能區隔機制,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及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
專業原則 | 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職務上之工作,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
2. 個人交易管理
(1) 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出具聲明書及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
戶持有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應申報之
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
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
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行為準則 第 5 條
(2)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
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
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當月無
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
明。行為準則 第 6 條
(3) 利害關係人: 行為準則 第 7 條
A.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B.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
益者。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利害關係人 ┤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
間接受有利益者
(4) 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
行買入。 行為準則 第 11 條第 1 項
(5) 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
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 行為準則 第 11 條第 2 項
(6) 因節慶或依風俗慣例所為之饋贈,每位員工每次自同一公司所收受者及公司每次提供予同一公司之
同一對象者,其禮品價值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行為準則 第 15 條
(7) 無論是客戶書面或口頭的申訴案件,客戶服務相關部門均應逐日詳細登載。應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申訴日期、傳達方式(信件/傳真/電話/會議/其他)、客戶姓名、編號、經辦人員、申訴性
質、處理人員、處理結果、回覆日期、類似申訴是否持續發生等。主管應指派資深同仁保管上述檔
案記錄,且至少每季一次交由部門主管及督察主管核閱。 行為準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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