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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一)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1. 適用對象 經理守則 第 4 點
(1) 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應一體遵行本守則之規定。但本守則個人交易規定,僅適用於以下定義之「經
手人員」。
(2) 各公司從業人員合稱之為「員工」,範圍界定由各公司依其需要定之;「負責人」則依現行法令解
釋為董事(含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監察人(含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經理人。
(3) 經手人員:
A. 公司為落實後述基本原則,並為內部控制需要,應對與公司所發行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之管理、
交易相關消息有所接觸之人訂立詳細行為規範。將下述人員稱為「經手人員」(Access
Person)並予明確定義。
B. 「經手人員」之範圍:
(A)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
投資經理人、公司員工依其職位得為參與、制定投資決策之人,或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
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
(B)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準用前目「經手人員」定義。
(C)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
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準用第一目「經手人員」定義。
2. 基本原則 經理守則 第 5 點
忠實義務原則 | 主要意涵可概分為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短線交易、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五 原則。公司負責人及全體員工不僅需注意其所負之法律責任,更應符合公司為維持業內聲譽及業 務運作之安全性、效率性等相關規定。公司亦有義務教育從業人員,使其瞭解並遵守相關規定, 共同維護投信事業之聲譽與發展。 |
誠信原則 | 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行為應符合誠信原則,其基金管理與全權委託帳戶管理相關業務行為,應為客 戶追求最高利益。 |
勤勉原則 | 係指公司為管理並保護客戶資產,應維持適當程式,以定期申報及查核方式,提醒公司員工應於 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 |
管理謹慎原則 | 係指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具專業度之謹慎方式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於內部建立職能區 隔機制,使員工各盡其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 |
專業原則 | 負責人及員工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
3. 個人交易之管理 經理守則 第 6 點
(1) 申報時間及格式:
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向督察主管出具聲明書及依制式表格申報,或於交易後之次月十日
前申報前一月之交易狀況,若當月無交易,則免予申報。
(2) 應申報標的之資料內容:
股票 | 其股票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 (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 |
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 | 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 等。 |
(3) 經手人員為每筆個人交易買賣,應事先以制式表格報督察主管核准,該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
(4) 督察主管及其所管理人員之個人帳戶交易,應另由總經理指定其他人員予以核准或查核。
(5) 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式,將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與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之交易為明顯之區隔,確保
經手人員個人交易係遵守適當程式,並保有相關證明檔。
(6) 經手人員除須遵守個人交易申報規定外,如擬買賣所經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所持有之有價證
券,使其自證券市場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或對發行該股票公司為股東權之行使時,須由督察主管
併同一位基金經理人,檢視其決定是否符合投資人之利益。
(7) 經手人員個人交易買入某種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須持有至少三十日,或於賣出後三十日
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時,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
准,提早買入或賣出。
(8) 經手人員如於進行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當日,知悉公司於同日亦欲執行同種股票
及其衍生性商品之買賣盤,則於公司未執行或未撤回該買賣盤前,經手人員不得買入或賣出該項投
資。
(9) 經手人員不得以特定人身分取得初次上市(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4. 基金之管理 經理守則 第 9 點
(1) 投資範圍及限制:
A. 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
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B. 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訂定投資範圍,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
作之依據。
C. 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內容至少包
含檢視前款投資範圍之部位風險及相關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至少每季執行一次。風險
管理政策應提報董事會核可後執行。
D. 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個股不得超過 _____(如:該股票截
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成交量之 _____ %、該股票過去 _____ 日平均成交量之 _____ %,或
其他控管時點、比率)。
E. 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超過該個股前 _____日平均成交量之
___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 _____(取其大者)。
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責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
(2) 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A. 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
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B. 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
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書面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投信基金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
價證券(含所表彰原股)之相關管控機制」。管控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數量、投
資比例。
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辦理下列事項:
(A) 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
(B) 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
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決策之有效
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C) 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
劃。
(3) 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A.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
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
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
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
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4) 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
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5) 投資執行與檢討報告:
A. 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予以留存。基金經理人亦應每月進行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
管及總經理。
B. 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 _____(如投資成本之 _____ %、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_____%、或未實現
損益之 _____ %)時,基金經理人除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應提出
檢討報告供內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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